关于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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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5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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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予以公告。本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文号:秦开审批环表[2025]第37号 审批时间:2025-9-5 审批文件: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 附件下载 批复 审批意见 : 秦开审批环表[2025]第37号秦皇岛坤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上注塑机工程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路,康泰医学西侧厂房1层现有厂房内。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本次拟现有厂房内,新增注塑设备16套,印刷设备依托现有,本次扩建后,预计新增产能100万套/年,合计实现塑胶外壳产能180万套/年,同意建设。1、本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2、本项目注塑、印刷废气采用过滤棉+2级活性吸附处理后经20 m排气筒DA001排放,配料、粉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要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NMHC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有机化工”要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限值要求。2026年10月1日起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要求,以及《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6188-2025)表1 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要求,及《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6188-2025)表2,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3、本项目噪声来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4、本项目废包装、废布袋、除尘灰外售,边角料全部回用;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油墨桶、印刷机擦洗废抹布、废清洗剂包装、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危废库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警示标志,严格做到防腐防渗的要求。5、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6、项目竣工后及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7、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25)表 1 中“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限值要求;自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25)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504-130371-89-01-163414 (公章)经办人: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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