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编号2026020000026455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6-07-10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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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6-07-1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常果、林莲花、麦展文等业主 建设项目名称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425号大院10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综合受理号 hzMB2D128322606291000064 建设位置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425号大院10号 建设规模 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1幢,地上8层:30.64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1份1张,另有存档图9张。 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26020000026455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6〕3168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4401052026GG0249689 日期 2026-07-1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常果、林莲花、麦展文等业主 建设项目名称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425号大院10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综合受理号 建设位置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425号大院10号 建设规模 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1幢,地上8层:30.64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1份1张,另有存档图9张。 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附加说明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