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招租(15年)项目

项目编号BBWCQJY26-0813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4 09:47:4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崇左市民政局预算金额19.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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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招租(15年)项目 项目编号 BBWCQJY26-0813 挂牌起始日期 / 挂牌截止日期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52个周期(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 标的概况 房产土地 标的简介 本次招租标的为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项目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崇左市民政福利园内,为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5126平方米。大楼内部功能分区完善,可满足老年人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需求。目前大楼主体已完成建设,处于待装修运营状态,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标的名称 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 挂牌价 199668元/15126平方米/年 交易保证金 50000元 租赁面积/数量 15126 平方米 租赁期限 15年 租金递增方式 自由竞价时间 2026-05-14 09:00:00 到 2026-06-11 10:00:00 竞价阶梯(元/15126平方米/年/次) 1000 履约保证金 300000 元 标的状态 闲置 是否存在原承租方优先承租权 否 标的用途 主要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包括老年人生活护理、康复医疗、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需经崇左市民政局准允。 备注 特别告知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产权证、原租赁合同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出租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标的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1)标的未办理产权证。 (2)标的存在消防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目前正在开展项目改造工作,将按程序在施工完成后组织消防验收。 (注:具体情况请提前向出租方了解。) 3.标的按现状招租和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向出租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完成踏勘后再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凡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均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接受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 4.本公告关于标的面积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因披露面积与实际不符而调整成交价格。 5.书面承诺租赁用途主要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 交易条件 租金支付方式 1.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修缮维护发展资金: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附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齐首期租金(第三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和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玖拾万元整(¥900000.00)。 2.后续租金:第四年租金在第三个租赁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后续各年度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下一周期租金。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具备三年及以上养老或医疗等相关行业领域运营经验,拥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完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详见竞价报名手续) 3.无其他不良记录,如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等。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成交签约。 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以下统称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到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承租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承租方不符合本项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承租资格。 (2)承租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签约地点:崇左市民政局 2.租赁期前2年为建设(培育)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建设(培育)期内承租方无需交纳租金,但仍需承担与运营相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设施设备采购、人员薪酬、保险费、税费等全部费用。承租方应在2年建设(培育)期内完成装修改造、设施设备及人员配置等,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二次消防验收;针对一次消防验收中未完成的部分项目,须在二次装修过程中同步完成整改,相关整改及配置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实现正式对外运营。 3.限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包括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健康管理、安宁疗护等相关养老服务业务;开展其他配套业务须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不得转租、转借、分包运营权,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以租赁标的物对外抵押、担保、融资或贷款。 4.意向承租方成交后需支付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共计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资金专项用于大楼庭院、内外墙面、门窗、雨污水管网、公共区域等部位的维修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严禁挪作它用。 5.租金涉及递增,详见附件租金递增规则表。 6.承租方竞租签约后,须在两年内向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项目投入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的基建工程资金(包括整栋大楼的装修装饰及相关基建改造支出,不含设备采购、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运营性支出及自有流动资金)。上述资金投入需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以发票、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实物交割等有效凭证为依据,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确认,作为合同履约考核的重要依据。 7.承租方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康复理疗医疗等服务的有关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外,个人自费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费用优惠。 8.合同签订后给予承租方两年用于建设审批和市场培育,承租方须在期限届满前正式对外营业。 9.承租方应当保证总床位数的20%作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独居、空巢、失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2〕904 号)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直接拨付到承担供养任务的机构。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特困供养服务对象的,按规定及时拨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接收其他有关民政服务对象的按相关文件执行,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财政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方要确保收住的民政服务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公益性床位闲置的,政府不予拨付相关供养资金,不承担闲置产生的运营亏损;公益性床位连续闲置超过1个月的,可临时用于接收社会老年人,但须确保能随时满足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入住需求;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10.承租方要为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购买适当保险(如火灾险、责任险、财产险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标的交割 1.交割时限: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交割条件:承租方凭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三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回执单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 交易指南 竞价须知 竞租人请务必遵照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资产租赁交易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交易规则要求(交易规则查询方式:https://www.bbwcq.com/channel/jygz),充分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竞价须知内容,违反平台规定,竞租人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意向竞租人审慎阅读,确保有效参与竞价活动。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竞租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踏勘安排 1.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间的工作日进行预约 2.展示地点:崇左市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需提前预约):李生 18107818598 (注意事项:1.意向承租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遵守出租方的管理规定,听从出租方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2.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踏勘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6-05-14 至 2026-06-10 17:00 报名手续 1.报名手续 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承租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报名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③具备三年及以上养老或医疗等相关行业领域运营经验,拥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完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提供2023年5月前签署的运营项目服务合同(需要仍在运营);提供至少10位团队成员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 ④书面承诺租赁用途主要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提供租赁用途承诺书(附件)。 ⑤无其他不良记录,如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等。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报告】;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承租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1小时前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报名时间截止后仅给予1次补正机会,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承租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注意事项:①意向承租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本公司/本单位/本人的银行账户交纳,如未按上述要求转款造成保证金交纳不成功、丧失报名资格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②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承租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款项交纳不成功的后果。)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意向承租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承租方。 2.注意事项:(1)竞租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租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租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租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2)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租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租主体为同一人。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意向保证金):详见标的清单,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重要提示:基于交易所披露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原则,请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提前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尽调,充分了解标的状况,避免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发现标的不符合预期存在被扣除交易保证金的风险。)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承租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未按时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本款“未按时”均指超过约定时间5天); (5)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价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修缮维护发展资金;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成交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多次报价(加价) 竞价阶梯(元/15126平方米/年/次) 1000 自由竞价时间 2026-05-14 09:00:00 至 2026-06-11 10:00:00 延时竞价周期(秒) 180 服务费 本项目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须阅读并同意的受让申请与承诺,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结束后从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周经理 18577945661 报名咨询 覃经理 0771-5738059 咨询时间 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单位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其他 监督电话:0771-5808839 特别声明 关于意向承租方/竞价承租方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租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附件下载 公告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用途承诺书模板 租赁用途承诺书 租金递增规则 租金递增规则 意向承租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意向承租人授权委托书 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产权方):崇左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运营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设施使用效益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公开招租方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益优先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合作背景(一)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为甲方合法产权标的物,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民政福利园内,占地10.76亩,地下1层、地上5层,总建筑面积15126㎡,项目总投资约3972万元(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该建筑已主体竣工,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无查封抵押、无权利负担。(二)乙方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相应运营资质,且拥有3年以上同类养老服务/医疗服务运营管理经验的市场主体,自愿承租标的物并按照“公建民营”模式规范运营。(三)甲乙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招租文件,平等协商达成租赁及运营合作约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标的与使用要求(一)租赁标的物。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整体建筑物、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以双方签署的附件《资产移交明细表》为准)。(二)产权归属。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永久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及运营管理权。(三)使用用途。限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包括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健康管理、安宁疗护等相关养老服务业务;开展其他配套业务须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不得转租、转借、分包运营权,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以租赁标的物对外抵押、担保、融资或贷款。第三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15年。(二)租赁期前2年为建设(培育)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三)乙方应在2年建设(培育)期内完成装修改造、设施设备及人员配置等,确保装修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二次消防验收;针对一次消防验收中未完成的部分项目,须在二次装修过程中同步完成整改,相关整改及配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实现正式对外运营。第四条资产移交与管理(一)移交条件。乙方足额缴纳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资产移交。(二)移交程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清点、核对资产,签署《资产移交明细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视为移交完成。(三)保管维护。移交完成后,乙方负责承担资产日常保管、维护、维修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严禁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消防核心设施。第五条保证金、专项资金及费用承担(一)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2.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无欠费、资产完好移交并完成全部交接手续后,账户内履约保证金剩余资金甲方无息退还乙方。3.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未履行整改及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应付各类欠款、赔付和规费等款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1)运营期间的医疗责任赔付;(2)运营期间,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依法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3)运营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4)运营期间,因其它民事纠纷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5)管理、水、电、收视、网络通讯等各项欠费。履约保证金抵扣部分,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补足通知后次月内足额补足至人民币30万元。(二)修缮维护发展资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共计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足额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2.资金专项用于大楼庭院、内外墙面、门窗、雨污水管网、公共区域等部位的维修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严禁挪作它用。3.资金支出后次月内,乙方应将账户内修缮维护发展资金余额补足至人民币90万元。4.租赁期满,双方结清全部相关费用后,账户内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剩余资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三)运营费用承担租赁期间,与运营相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设施设备采购、人员薪酬、保险费、税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第六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一)年租金底价:人民币199668元,最终租金以公开竞租成交价为准。(二)各年度租金递增规则租期租金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最低租金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按成交价递增5%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期租金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最低租金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与上年相同租期租金第十一年第十二年第十三年第十四年第十五年最低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三)支付方式:按年预付,乙方按期足额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逾期、拖欠。首期租金(第3年):首期租金(第3年)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年度租金:第4年租金在第3个租赁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后续各年度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支付下一周期租金。(四)租金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条运营管理核心要求(一)乙方应在建设(培育)期内投入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用于大楼的装修装饰及基建改造(不含设备采购、日常用品、人员工资等投入资金以及运营流动资金等),最终以甲方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二)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足额配备养老护理、康复、医疗、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三)乙方要确保总床位中安排不低于20%的公益性床位,专门用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政策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公益性床位连续闲置超过1个月可临时接收社会老人,但须随时保障政府保障对象即时入住需求。(四)收费管理1.对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不高于当地救助供养标准;2.对低保、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床位费、护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3.其他社会老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乙方合理确定并公示。4.乙方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及入住老人(或代理人),确保入住老人及家属有充足时间适应。(五)乙方须足额购买火灾险、公众责任险、财产综合险等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六)乙方严格遵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管理规定,严禁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1.对乙方运营服务、收费标准、资产使用、公益性床位落实、资金投入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运营、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动态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3.对乙方违约行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租赁期满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后,有权收回租赁标的物,以及乙方在租赁期间增设的不可移动装修、固定附属设施,该部分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二)甲方义务1.按约定向乙方移交无权利瑕疵的租赁标的物。2.及时提供产权及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运营许可、备案及政策扶持手续。3.定向捐赠用于标的物或乙方运营的资金、物资,全部交由乙方运营使用,不得截留、挪用。4.负责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外墙、重大基础设施损坏的维修。5.不得非法干涉乙方合法、合规的自主经营活动。(三)乙方权利1.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有权依法享受国家及地方养老服务有关扶持政策。3.有权按本约定自主确定非公益性床位及符合规定的社会老人收费标准。4.租赁期满,甲方重新公开遴选运营方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四)乙方义务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本合同约定规范运营。2.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及各项运营相关费用。3.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出租、出借、擅自处置,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担保。4.每年向甲方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及资产管理报告,如实反映运营情况和资产状况;发生安全事故、经营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报告。5.配合甲方开展养老护理培训、行业示范、居家养老服务辐射等工作。6.承担运营期间全部安全、服务、人员、事故等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运营权、变更经营范围。8.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资产出现抵押、查封、拍卖等重大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9.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配合甲方制定处置预案,妥善安置入住老人,确保老人权益不受损害,完成资产移交与人员交接。10.租赁期满未续约的,在资产移交完成前,继续履行运营服务及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服务不间断。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以及乙方在租赁期间增设的不可移动装修、固定附属设施,该部分资产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已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修缮维护发展资金全部款项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1.未按约定足额完成装修及基建改造投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补足的;2.未在2年建设(培育)期内完成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备、消防验收并实现正式对外运营的;3.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处置资产,或擅自转租、转借、分包运营权的;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5.存在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行为;6.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甲方逾期移交资产的,每逾期一日,租赁期限相应顺延一日;若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四)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甲方按规定对乙方合理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第十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30日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除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提前收取的第3年租金及后续租金不退还,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运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2.运营过程中不符合消防、卫健、环保、食品药品、建筑等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整改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1.妥善安置全部入住服务对象,确保服务对象的生活、医疗、护理服务不受影响;2.租赁期间乙方增设的不可移动装修、改造及固定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毁;3.结清全部应缴费用(包括租金、运营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完成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资产移交后按期退出。(四)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有新法律法规、标准出台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新规定协商调整本合同相应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合同正式终止:1.租赁期限届满;2.双方结清全部应缴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3.乙方完成运营权及租赁标的物、附属资产的全部移交工作,双方签署移交确认文件。第11条特别约定(一)甲方负有对修缮维护发展资金专项监管责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甲方违规挪用资金,须立即全额返还挪用款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应配合甲方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安置入住服务对象,保障过渡期服务不间断、安全无事故。(三)非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过渡期视为租赁期顺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运营义务,甲方不额外收取租金。(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资产移交,资产移交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资产移交完成后,乙方应在1个月内全部退出租赁场地,逾期未退出的,租赁场地内的全部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强制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条款(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附件《资产移交明细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租赁用途承诺书致出租方崇左市民政局:本投标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就拟租赁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民政福利园区内)事宜,郑重作出如下书面承诺:一、如我方承租该标的物,将主要用于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包括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健康管理、安宁疗护等相关养老服务业务;如需开展其他业务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我方不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不转租转借、不分包运营权、不擅自处置资产,不以标的物对外抵押、担保、融资或贷款。三、我方将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规范运营,履行相关义务,接受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监督。若违反本承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接受相应处理。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租期租金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最低租金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建设(培育)期免收租金按成交价递增5%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期租金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最低租金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与上年相同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与上年相同租期租金第十一年第十二年第十三年第十四年第十五年最低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意向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职务:兹有我方意向受让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21号崇左市老年人康复护理大楼招租(15年)项目事宜,现委托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我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资料,陈述我方意见和要求,参加相关的谈判、网络竞价等交易活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对交易过程中所有相关的实质性事务进行处理等。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至该项目终结之日内有效。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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